关于今早花雨事件的后续!!

中午,花雨的那位相关负责人给我来了电话,按她的解释是说,花雨有自己的投稿同意书,一旦你投稿给花雨,那么不论录用、出版是否,都意味着你已经赋予了他一切的发表权利

那么,关于她口中所说的那一则条款,我现在特意COPY如下——“投稿,是指作者将作品向花雨以各种方式投稿,不接受他人代为投稿(或转贴)。作者向花雨投稿送达,视为作者拥有授权花雨出版或发表的权利,不得因此侵犯他人的权益。”

然而,就我个人而言,庆幸的是,我并不是一个毫无根据就发火的人,其实在一早刚发现这件事的时候,我也不是没有料想过这方面的可能,因为这段时间关于花雨的无耻传闻太多,所以也难保他们是否一定就不会无耻到这种霸道的程度,因此我便马上又再次研究了他们的投稿细则同时也正巧看到了投稿同意书,而我也正是看完了这一切之后,才确定发火的!

很显然,关于这条细则,是“作者拥有授权花雨出版或发表的权利”,也就是“作者拥有权利”,权利的主体行使者是作者,作者有权可以授予花雨,亦有权可以不授予,有权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亦有权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这一切都是作者的自由,而花雨从始至终都只是一个受体,始终都应当以作者的意识与行使与否为前提,而非擅作主张替作者行使权利!

所以,当这位负责人中午以这一条款糊弄我的时候,我并没有当即显得不知所措,暂且我并不想追求这位负责人是有意打算蒙我,还是无意的因为她自己的无知而误解这则条款的意思,但不论如何我却不是文盲,更不是白痴!所以我“善意”的提醒她,如果真如她所说的话,那他们绝对应该一早的就改动条款,将条款彻底的更改成为“作者授权花雨拥有出版或发表的权利”,使拥有权利的主体变成花雨,不然就别拿这则条款跟我解释!

不过,我终究不是一个喜欢争执的人,我一向性格闷骚,只擅长心里嘀咕与敲打键盘,与人过多交流总会让我觉得莫名吃力,所以这通电话只坚持了两分钟左右我就将她给打断了,我说你直接就把文章给删掉吧,其他的我什么都不想跟你说了,而最后当她同意删除文章之后,我当即就挂了电话

就这样,这件令我颇不愉快的事情似乎就这么划上了句号,我知道,这个句号划的很不完整,但我不想再去计较它,再计较下去只会让自己更加疲惫,在如今这么一个混乱的文化市场,作者始终都只是一个弱势的群体,想要保护自己并不是靠生气就能够解决

另外,如果真的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文字的话,那就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心吧,不要因为一些肮脏的事情就模糊了自己对于美好的信仰

最后,我谨想以自己的这件事提醒那些曾经、或者正在、或者将要投稿花雨的作者,如果你们的作品遭到拒绝而您又并不希望被花雨擅自行使掉你们自己的权利的话,请记得一定要对他们说“不!”

 

 

21 / 8 月 / 2007  生活  Comments (12)